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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发放涉农执行款项 助力脱贫攻坚

2017-11-1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付屹 王志坚)11月16日上午,襄城县麦岭镇沟赵村的赵某芳从襄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冀超良手中接过29.4万元执行款时,开心和激动无以言表,一句句朴实的“谢谢”是对襄城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最好评价和鼓励。同时,该申请执行人为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执行款项的发放,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及时地解决了该贫困户的家庭困难,为此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也为襄城脱贫攻坚出了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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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发放涉农执行款项 

  据了解,原告赵某芳与被告赵某愿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某愿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0133.38元,被执行人赵某愿不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6月25日原告赵某芳申请依法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以(2015)襄法执字第340号立案执行。 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得知该案申请人赵某情况特殊,襄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开展工作,向被执行人赵某愿邮寄送达(2015)襄法执字第3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其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2016年6月15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赵某愿名下扣押在案的肇事三轮车以216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人赵某芳。2017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赵某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2017年10月27日因被执行人赵某愿拒绝报告财产,该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经司法查询、调查,并对被执行人赵某愿做进一步调查询问,执行人赵某愿称,为逃避执行,利用其妹妹赵某言的身份证开设了10万元定期账户和利用其妹妹赵某朵的丈夫赵某南的身份证开设6万元定期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已被注销。最终执行到29.4万元执行款。被执行人赵某愿有能力执行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决定将该案移送襄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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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发放涉农执行款项 

  襄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涉农民工”案件执行活动,特别关注和重视“涉贫困户”案件,绝不让案件影响到脱贫步伐,以强有力的措施来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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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襄城县法院 发放款项 涉农执行款 脱贫攻坚 助力脱贫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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