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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07-0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乔瑞锋)7月4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兵伙同席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雇佣车辆在夜间盗挖鄢陵县陶城镇附近的白潭沟和没底沟河堤土2000方,卖给鄢陵县南坞镇村民轩某用于填坑,得赃款60000元。除支付租车等费用外,剩余赃款由被告人张某兵和席某等人分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方价值20000元。

白潭沟、没底沟均系鄢陵县防洪排涝河道,张某兵盗挖河堤,造成堤防水土流失、堤防功能受损,影响防洪排涝,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鉴定,被张某兵盗挖的堤防修复治理费用为人民币74108.01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张某兵涉及刑事犯罪部分进行指控,还就其民事侵权部分进行举证质证,全面阐述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污染环境的客观事实及判令其赔偿堤防修复治理费用74108.01元的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张某兵对犯罪的行为当庭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歉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治理,当庭赔偿修复治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并赔偿修复治理费用74108.01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关键词:鄢陵 法院 责编:高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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