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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17-07-04  来源:许昌日报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许昌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自6月26日起执行。

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二)施工工地、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工业项目;(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0374-2799110(24小时受理);0374-5056621(上班时间)。

(二)来信来访举报:魏都区环境保护局,地址:许昌市天宝路666号,综合楼836房间,邮编:461000。

三、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金额

举报有第一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1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内容详见《关于印发魏都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许魏环攻坚办〔2017〕32号)。

四、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人非环境污染查处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2. 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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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魏都区 环境污染 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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