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罗少鹏)为提高购车性价比,许多人会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汽车。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完善相关手续,不要为日后留下纠纷隐患。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一起买车人诉卖车人不过户案件,在卖车人全部否认买卖事实的情况下,该院最终根据卖车人的一张保证书判定买车人与二手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车主应将车辆过户给买车人。
2015年11月1日,赵女士与郑州车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某签订购车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赵女士以224000元的价格购买家住许昌的张某的奥迪牌轿车一辆。在签订该车买卖合同时,张某并不在场,合同全由李某代签。赵女士买车后,张某不予过户,赵女士便找李某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1月17日张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其内容为:保证书本人出售奥迪一台给赵女士,本人承诺一个月内过户给赵女士。如不能办理过户,同意退车。特此保证。张某同时在保证书上签上自己名字。但写下保证书后,张某仍未协助将车辆过户给赵女士。
2017年8月,赵女士到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将车过户给自己,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未将车辆出售给原告,原告也未支付过任何车款,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认识原告,不认识原告称的郑州交易中心的李某,被告也未委托过李某办理本案诉争车辆的交易,故原告诉请应予以驳回。
面对张某的全盘否认,赵女士蒙了,她是在郑州车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某的介绍下购买的此车,也是和李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如果张某不承认把车卖给自己,她手头除了一张保证书外,还真没有其他有力证据。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张某出具的保证书可知,被告张某将诉争车辆卖给原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李某签订的购车协议成立并有效,原告支付了相应对价。故被告张某应按照约定将车辆过户给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被告未过户车辆而产生了该损失,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过户给原告赵女士。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许昌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近日,中共禹州市委办公室、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禹州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今年以来,许昌市工商局魏都分局厚植全面从严治党根基,坚持纪挺法前,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2月14日开始,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辖区加油站点开展检查并进行油品质量检查抽检,重点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经营行为的强化日常监管
周某夫妇专门从事股票买卖,每天都要用家中电脑上网,查看分析、买卖股票。因家中网络中断十几天,周某将许昌某通讯营运商诉之法庭,称因断网给他们带来严重经济损失,要求退还宽带费并索赔10000元。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燃煤散烧管控冲刺30天会议召开后,建安区工商质监局严格落实省、市、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会议精神,不断加大对散煤在生产、销售、流通、使用等环节管控力度,研究部署燃煤散烧工作,力争取得燃煤散烧管控攻坚战的最后胜利,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12月15日上午,许昌中院在执行指挥中心召开全市法院执行装备应用培训会。许昌两级法院指挥中心执行干警参加了会议。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12月14日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学习十九大精神辅导报告会》电视电话会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组织党员干警认真观看、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十九大精神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
袁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他人住房,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才得知此住房只剩七年产权。因卖房人只退房款不退定金,袁某便向法院起诉卖房人和房屋中介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2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了袁某诉讼请求。
近日,襄城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全县脱贫攻坚决战月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实时动态情况,以问题整改、政策宣传、增收计划落实,人居环境整改等工作为重点,全力以赴开展“脱贫攻坚决战月”工作。
12月16日下午,襄城县召开专题汇报会,听取首山治理工程节余资金规划设计方案。
为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强化正面示范教育,12月14日下午,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领导讲党课活动。长葛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赵建华以“信仰的力量”为主题给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上了一堂意义深刻的党课。
近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做好《河南省国土资源年鉴(2017)》编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7﹞107号),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四举措认真做好《河南国土资源年鉴(2017)鄢陵卷》编撰工作。
近日,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鄢陵县2016年度第一批补充耕地土地整治项目进行了市级验收。
12月11日,襄城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网上挂牌方式成功出让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总面积95.13亩,累计成交价款11311万元。
2017年12月13日下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晓华出庭公诉,襄城县人民法院院长秦学海主审案件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