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刘强)结婚是人生的终身大事,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礼充满欢乐喜庆,但耿先生却在自己精心筹备的婚礼上遭遇了播放哀乐、悬挂白色条幅等让人瞠目结舌的行为。12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女士赔偿原告耿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元。
2017年4月18日,耿先生在所居住许昌小区内举行婚礼。正当一片欢声笑语之时。耿先生家邻居张女士却在婚礼现场当众故意播放专门用于丧葬或追悼仪式的悲哀乐曲,并悬挂白色横幅、撕毁耿先生张贴的大红喜字、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性言语。此前,耿先生之母黄女士与张女士曾因琐事产生矛盾,张女士便在耿先生婚礼上做出了如此出格行为。
事发后,在派出所干警调解下,黄女士与张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女士在小区业主群内书面向黄女士道歉,并将书面道歉信张贴在小区内一周消除影响,张女士赔偿耿先生误工费1500元,双方均同意今后不再因此事发生矛盾。调解协议达成后,张女士依约全部履行。
但耿先生却对此事不能释怀,他的新婚妻子也因忍受不了这场婚礼带来的巨大阴影,向耿先生提出了离婚的请求。4月21日,就在他那场噩梦般的婚礼几天后,他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一是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是必须在他们所住的小区所有楼栋单元口粘贴道歉书;3三是在小区内当众(20人以上业主)赔礼道歉;同时诉讼费由张女士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女士辩称:此事已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与原告及其家人达成调解,她的不当行为已通过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程序处理完毕,原告不应再提起民事诉讼,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为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在原告婚礼期间采用播放哀乐、悬挂白色条幅并在业主微信群中对其进行侮辱的行为,已然给原告及其母亲的名誉带来不利影响。结婚作为人生一项重大活动,无论对原告本人还是其家人都有永久纪念意义,被告的不当行为已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心灵上的伤害,且被告过错与原告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从本案中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
关于被告所述其过错行为已在公安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不应就此事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仅与原告之母达成了调解,并未与原告本人就此事达成调解,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并无不妥。但被告已就自己对原告及其家人的不当行为在所居住的小区进行公开道歉(张贴公告、业主微信群发布道歉信),故原告提起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案经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婚礼是一个人一生中重要的里程碑,属于生命礼仪的一种,是人生中最重要日子,其意义在于获取社会的承认和祝福。本案被告张女士因与原告之母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便在原告耿先生的婚礼上放哀乐的不当行为,毫无疑问会对这一对新人以及家庭带来一辈子的心理阴影,直至影响到一个婚姻是否继续。邻里和睦本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本案被告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尊严,伤害了他们的情感。对于被告来说,不仅要在小区公开道歉,有损自己的形象,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可谓是损人不利己。所以希望大家能妥善处理邻里关系,与邻里和睦相处,共建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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