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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炸伤右眼致残 生产厂家销售商均担责

2017-09-1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燕金钊) 许昌市一公司从该地某销售商处购买了湖南省浏阳市生产的某品牌烟花爆竹,该公司员工王某在燃放时发生爆炸致右眼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将销售商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9月1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80644.23元。

  2016年初,许昌一公司从刘某经营的销售店处购买一批烟花爆竹,其中包括浏阳市一家花炮厂生产的“富贵满堂”烟花。一天早上,该公司员工王某受单位委派在厂区大门地面燃放烟花爆竹,正常燃放十几个后,在燃放名为“富贵满堂”烟花时突然发生爆炸,炸伤右眼。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0天,花费三万余元,后在郑州安装义眼片花费6500元,二次住院花费2798.67元。后经鉴定,王某构成六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王某将销售商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94208.89元。

  庭审中,花炮厂辩称其生产的烟花系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王某主张烟花存在缺陷,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公司不承担人身权纠纷的责任。王某仅以烟花外包装为公司产品,不足证实与公司存在法律上关系,且其受伤系其个人违反烟花爆竹使用说明、操作不当,未尽到谨慎注意造成,故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销售商则辩称其合法经营、手续齐全,且进货均有发票凭证,出售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确定王某是否按照产品说明燃放或者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浏阳市花炮厂及刘某的销售店是否对王某造成了侵权事实以及造成王某损失数额。王某持有从销售商购买的销货清单为证,可以证实该公司与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销售商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浏阳市该花炮厂提出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其产品的销售情况的举证责任,但经法庭告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其产品在许昌地区近两年的销售情况,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王某提交的销货清单显示,法院认定浏阳市该花炮厂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王某提交有公安部门作出的出警情况登记表、事发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出证言,可以证实王某在点燃涉案产品时,发生爆炸造成右眼炸伤,且王某右眼受损是由于涉案产品缺陷所致。花炮厂辩称出售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应承担其产品的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虽提交有涉案烟花出厂时抽样检验记录单,但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同类产品是合格的,不能证明王某点燃的本案特定产品是否合格,且该检验单的出具时间离事发的时间近一年,不足以证明事发时的烟花不存在产品缺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销售商作为销售者,花炮厂作为生产者应对王某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王某的损失,因本案王某受公司指派燃放一批烟花、爆竹,公司首先应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或者提供所需的燃放设备,公司未履行保护义务也是事发的一个因素,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均认为王某未按照操作要求燃放,应王某自行承担责任,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结合本案的案情、庭审查明的事实,事发地面平坦、空旷,部分烟花正常燃放,王某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故由浏阳市该花炮厂、刘某作为销售商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王某的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0644.2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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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许昌 燃放烟花 炸伤右眼致残 生产厂家 销售商 均担责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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