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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的代价:许昌法院严惩失信人典型案例

2018-05-1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陈磊 杨亚菲)“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家住许昌市鄢陵县柏梁镇的张某,却不能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因为,他被纳入了“黑名单”。

外出旅游,他有钱买不了飞机票

2017年2月9日中午,在自家门口,35岁的张某与同村一对中年夫妇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将二人殴打致伤。而后,这对夫妇将张某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鄢陵县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该夫妇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如期履行义务。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张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张某仍未履行。鉴于此,鄢陵县法院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久,失信被执行人张某欲外出旅游,这才得知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无法购买飞机票,遂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履行了全部义务。

【新闻延伸】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称“黑名单”。上了“黑名单”的失信者,将被法院限制高消费,除不能乘坐飞机之外,还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以及限制入住星级酒店、出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会受到限制。

竞选村干部受限,他主动现身还钱

3月24日,参与新一届村组织换届选举的李某,急匆匆赶到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面对一直躲避执行的李某,执行法官很是诧异。

原来,李某是建安区蒋李集镇人,曾于2015年与许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结算时,李某下欠该公司货款36万余元。2017年,许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经审理,建安区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求。

此案于今年2月份进入执行程序,因查不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建安区法院依法将李某纳入“黑名单”。

今年3月份,许昌市建安区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建安区人民法院抓住这一契机,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把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此次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范围,对被纳入“黑名单”者实行一票否决。

得知这一消息,原本信心满满参加换届选举的李某急了,遂来到法院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该案顺利执结。

【新闻延伸】

如今,“黑名单”的震慑力越来越强,已经从日常的金融信用惩戒延伸至政治民主生活。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不能竞选村干部,还不能担任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在录入公务员时,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一项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已录入公务员队伍的人来说,这也是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的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

故意转移财产,她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年过半百的刘某怎么也没想到,近百万拆迁补偿款全部给了子女,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某家住许昌市市区某小区,和丈夫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因与周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事,被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年初,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还款,两份判决均于2017年4月5日生效。

2017年4月17日,周某、王某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法院发现,在判决生效之际,刘某的儿子、女儿分别从许昌市东城区某乡财税所领取了其家四口人的拆迁补偿款共计95万余元,刘某放弃了自己的拆迁补偿款份额,这一行为实质上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已构成拒执罪。

随后,周某、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有能力执行,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遂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新闻延伸】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者,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法官提醒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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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许昌法院 失信人 责编:张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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